電煤市場化是歷史趨勢
長期(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電煤的供應機制一直處于半市場化狀態:電煤供需面臨兩種不同的定價機制,一是政府指導價,二是市場價。前者由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煤炭企業與重點火電企業簽訂重點電煤合同,噸煤價格要比市場價位低,其戰略意義是確保重點火電機組滿發穩供;后者是市場煤價,價格隨行就市,一般是非重點火電企業采用,亦作用重點火電企業供煤合同量外的補充煤量合同采用。這就形成了慣常稱謂的“重點煤”與“市場煤”之別。
不可否認,“重點煤”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重點火電企業主營生產的成本、保證了企業生產可持續性,在上網電價不變的前提下,也為發電企業減輕了虧損之壓。但這也造成了煤企與電企“頂牛”的局面。一方面,是煤炭企業不愿降價;另一方面,是火電企業不愿提價。局面陷入膠著,曾一度出現重點火企發電儲煤跌至最低儲量的安全紅線以下,而煤企寧使大量煤炭滯港、滯礦的局面。同時,盡管煤電聯動呼吁多年,也一直處于“雷聲大、雨點小”的狀態之中,加上2007年后煤價一路飚升,考慮通脹等因素客觀上也失去了再度實施聯動的良機。
峰回路轉。由于經濟下行等多種原因,2012年煤炭供需形勢出現了近年來少有的寬松局面,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價差明顯縮小,一些地方還出現“倒掛”,電力企業經營狀況有所改善,改革的條件基本成熟。兩價并軌的良機不期而至。
有資料表明:2012年以來發電企業經營狀況有所改善,尤其在年末前近幾個月,中電投、華能、大唐、華電、國電等五大電力集團火電業務開始盈利,五大電力集團總體盈利情況好于2011年。同時,由于煤炭市場消費需求的總體回落,煤炭價格處于總體下行態勢,2012年6月至7月沿海下水煤價格下行較多,截至2012年11月底,全國重點電廠庫存維持較高水平,全國重點電廠庫存可用24天。這種跡象表明:電煤市場化改革,已到了有利雙方的時機。
火電對電煤價格并軌的期望
此次出臺的電煤市場化改革方案,從宏觀上講有利于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科學合理的電煤運行和調節機制,保障電煤穩定供應,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因此具有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具體而言,《意見》的出臺開啟了電煤市場化的序幕,也是能源價格體系改革的關鍵性跨步。電煤價格市場化將引起電煤價格聯動,甚至電價體系改革的的萌動。與此同時,飽受電煤價格之苦的火電企業,在逐步走出主營業務虧損的路途中,進一步看到了“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曙光。
釋讀《意見》,對火電企業而言,其核心內涵一是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煤電聯動的重啟或許能為電企分擔一些后顧之憂。《意見》中對于煤電聯動條件進行了重新設定:當電煤價格波動幅度超過5%時,以年度為周期,相應調整上網電價,同時將電力企業消納煤價波動的比例由30%調整為10%。《意見》指出:鑒于當前重點合同電煤與市場煤價格接近,此次電煤價格并軌后上網電價總體暫不作調整,對個別問題視情況個別解決。
二是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鼓勵煤電聯營,增強互保能力。改進發電調度方式,在堅持優先調度節能環保高效機組的基礎上,逐步增加經濟調度因素,同等條件下對發電價格低的機組優先安排上網,促進企業改善管理、降低能耗和提高技術水平,為實行競價上網改革探索經驗。如何按照上述精神實施,是擺在火電企業廣大經營者面前的一樁大事。
但是亦能看到,《意見》對以下關鍵詞組未作細化明確:第一是煤價波動的參照價,設定的量級不清晰;第二是上網電價總體暫不作調整,其年限亦不明晰;第三,此處“總體”是何義不詳,是指上網電價的結構還是定價機制?或指全國大部地區?第四,《意見》中所稱的“相應調整上網電價”,是指某地區、某火電廠?
以上疑問,有待在《意見》的實施細則中加以釋答。
對實施《意見》的相關建議
電煤市場化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社會關注度高。
要實現《意見》對改革特別是對火電企業的預期目標,建議:一是通過采樣和測算,先行上調部分煤電聯動差價,作為實施《意見》條款的前奏,以彌補五大發電集團火電企業的歷史欠賬。
二是在電價不能市場化的情況下,解決我國煤電矛盾還需要通過加快電煤流通領域體制改革,加大煤炭儲備、煤電直通,取締不合理的中間收費,降低電煤運輸成本來輔佐實現。因此,在鐵路運輸制約未解除前,將所有重點電煤合同和大部分市場煤合同轉為中長期合同,其電煤運輸全部列為國家重點運輸計劃,鐵路部門優先調度安排電煤運輸。
三是加快研究、制定客觀反映國內實際的到廠煤價格指數,擇時實施煤炭價格、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同時聯動的政策機制,促進電價機制改革的整體推進。
四是完善各級調控監管體系,依法加強和改善市場調控監管,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當在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波動時,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采取臨時干預措施,確保煤電雙方的共同利益。
(作者系浙江湖州市電力行業協會辦公室副主任)